在我国男女双方结婚是有一定条件的,除了要到法定的年龄,还需要血缘上的要求,如果是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,是不能进行结婚的,但实践中有这种情况的出现,那么亲上加亲不可取婚姻终宣告无效?下面由88号门户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。
一、亲上加亲方式不可取婚姻终宣告无效
苏某的母亲与赵某的母亲系一母同胞的姐妹,两人婆家居住也很近,苏某和赵某从小一起长大,感情很好,两家父母怀着亲上加亲的心理,为苏某与赵某定下终身姻缘。
苏某与赵某于199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,婚后还生育了一子一女,婚后初期两人感情也非常好,共同为创造美好的生活努力。随着孩子逐渐长大,苏某与赵某之间的矛盾也显现出来,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一言不合就非吵即打。2014年11月,赵某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苏某离婚,还未等法院送达应诉材料、了解基本案情,赵某就自动撤诉了。2015年10月,赵某再次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,请求判决宣告与苏某婚姻无效。
经审理查明,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苏某确为姨表兄妹关系,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,故赵某与苏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条规定,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。因为涉及到近亲结婚感觉很没面子,被申请人苏某提出请求法院调解离婚或者由申请人赵某撤诉,两人自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。法官告知苏某,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规定,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,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;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,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,申请人申请撤诉的,不予准许。故,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苏某的婚姻无效。
二、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
(1)、重婚的;
(2)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(3)、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(4)、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三、结婚的法定条件
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。新婚姻法规定,“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。”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:男女双方自愿,而不是一厢情愿;男女本人自愿,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;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而不是勉强同意。
②达到法定婚龄。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。新婚姻法规定,“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”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,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,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。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,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,由此可见,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,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。
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。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,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,只能是未婚者,或者丧偶、离婚者。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,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。
(2)结婚的禁止条件。新婚姻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“的,禁止结婚:
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“亲上加亲方式不可取婚姻终宣告无效”问题进行的解答,如果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,婚姻是无效的,法院会裁定该婚姻无效,近亲结婚法律是不允许的。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,欢迎到88号门户网进行法律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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