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:2008年至2016年,被告人杨崇勇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、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项目建设、用地指标办理、公司设立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2.06亿余元。
庭审中,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,杨崇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,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,杨崇勇还进行了最后陈述,并当庭表示认罪、悔罪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。
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,择期宣判。